乌苏市巴音沟丛龙煤矿:
你公司《关于〈乌苏市巴音沟丛龙煤矿90万吨/年改扩建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申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乌苏市巴音沟丛龙煤矿90万吨/年改扩建项目变更(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塔城地区沙湾矿区西区,行政区划属塔城地区乌苏市。井田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5°04′33.83″,北纬44°01′45.25″。本项目变更后生产规模仍为90万吨/年,为低瓦斯矿井,井田面积12.4598平方千米,设计可采储量5710万吨,服务年限45.32年,采用主、副斜井开拓方式。在现有工业场地内利用已有的主、副斜井及斜风井,新建北部斜风井、矸石周转场、表土堆放场、道路等工程。本项目新增总占地面积约为12.09公顷,其中永久占地面积约为9.6公顷,临时占地面积约为2.49公顷。项目总投资约为107393.6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为3755.16万元,环保投资约占总投资的3.5%。
2020年4月,我厅出具《关于乌苏市巴音沟丛龙煤矿90万吨/年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审〔2020〕68号),批复开采规模为90万吨/年,井田面积17.92平方公里。该矿井取得环评批复后,首采区、采区数量、井田面积、开采标高、矸石周转场、服务年限等发生变动,经界定,本次变更属于重大变动,应当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你公司在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前已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根据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乌苏市巴音沟丛龙煤矿90万吨/年改扩建项目现场核查意见》明确:已动工程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不予行政处罚”。你公司要认真汲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此类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根据******有限公司编制的《乌苏市巴音沟丛龙煤矿90万吨/年改扩建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新环评估〔2024〕185号)和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报告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4〕66号),项目符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新疆塔城地区沙湾矿区西区总体规划的批复》(新发改能源〔2019〕858号)《关于新疆塔城沙湾矿区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新环函〔2018〕1308号)、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生态环境影响可控,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边开发、边恢复”的原则,参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编制规范(试行)》(HJ652-2013)等相关要求,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制定并严格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方案。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依法履行项目占用草地、耕地等征占地手续,并采取补偿和恢复措施,结合保护对象的保护要求和主管部门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保护措施。严格控制开采范围,严禁越界开采,按规范要求严格落实对工业场地、地表沉陷区、采空区、导水裂隙带、新疆乌苏佛山国家森林公园、头道河、乌拉斯台河、安集海河等区域留设保护煤柱,确保各环境敏感目标不受本矿区开采活动影响;建立地表沉陷、裂缝、地表岩移及生态监测机制,对沉陷土地进行综合整治和生态恢复,将煤炭开采对井田内生态环境影响降至最低;科学合理地进行施工组织,尽量少挖方、少填方,最大限度地保持原有地貌;严格落实生态跟踪监测计划,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杜绝事故发生;闭矿后及时拆除地表设施,恢复原有生态、地貌。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于矿区绿化及降尘洒水;施工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综合利用。运营期矿井涌水经矿井水处理站处理后须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及******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50383-2016)要求,回用于生产系统、降尘洒水、防火灌浆、井下生产降尘用水、绿化等。生活污水经生活污水******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50383-2016)要求,灌溉季用于矿区绿化及降尘洒水,非灌溉季暂存于矿井水蓄水池用于黄泥灌浆等。加强施工期、运营期管理,禁止废(污)水外排。
严格落实分区防渗要求,柴油罐区、危废暂存间等重点区域采取重点防渗措施,矿井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工业场地、矸石周转场采取一般防渗措施,严格按要求设置截、排水设施,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测系统,制定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根据监测结果采取必要的优化措施,确保区域地下水得到有效保护。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采用电锅炉取代原有燃煤锅炉采暖,现有燃煤锅炉应按相关要求进行拆除并做好生态恢复工作。厂区四周设置围挡,地面采取全硬化措施,并定期洒水降尘;破碎筛分工序采取吸尘罩+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烟气排放须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中表4限值要求;矸石临时堆放场、筛分车间、输煤走廊、全封闭储煤场等设施和各转载点和落煤点等区域及运输过程均须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厂界煤尘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的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运营期废机油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具备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危险废物储存、转移等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相关要求。矸石临时堆存于矸石周转场,定期外售周边企业,对不具备利用或利用价值较低的矸石,回填地表沉陷区。煤泥与原煤掺混后外售;煤尘灰掺入末煤作为产品销售;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压滤干化后作为矿区绿化肥料;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送至奎屯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妥善处置。
(五)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风机、泵类等声源,采取基础减振、隔声降噪等措施,对机械设备定期保养和维修,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运营期厂界昼、夜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区限值要求。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地面设集油坑,四周设置围堰防止泄漏油品外流;建立二氧化氯出入库及使用登记台账;做好相关的矿井涌水预测和监测工作,避免发生风险事故;设置足够容积的防渗事故水池,确保在非正常工况、事故状态下各类污水均得到妥善处置,事故池严禁挪作他用。建立严格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物资、应急队伍等保障,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不断提高应急能力和水平。
(七)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整改措施,并作为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提条件之一。
(八)项目稳定达产运行后,应尽快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3-5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工程实施后对区域地表水、地下水、生态环境的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
四、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取得(变更)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五、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贯彻生态文明理念,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生态环保宣传教育和管理,推进绿色施工,创建绿色工程。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乌苏市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乌苏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乌苏市巴音沟丛龙煤矿90万吨/年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审〔2020〕68号)作废。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