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里县交通运输局:
你单位《关于〈托里县至克拉玛依市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托里县至克拉玛依市公路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塔城地区托里县、克拉玛依市境内。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全长118.516千米(包含起点互通立交长度2.07千米,等级公路全长116.446千米),其中托里县长118.45千米,克拉玛依市长0.066千米,全线新建双向二车道二级公路,设计速度分别为80千米/时、60千米/时和40千米/时,路基宽度分别为12米、10米和8.5米,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公路全线共设置大桥534米/3座、小桥126.839米/5座、涵洞254道,平面交叉43处,港湾式停车带9个,观景台3处,互通1座,分离立交1座(互通内),收费站2处、养护工区2处(与收费站合建)、停车区2处(停车区不设厕所等服务设施);配套建设预制场、沥青拌合站、水泥混凝土拌合站、水稳拌合站、施工便道等工程。项目不设置自采取土场,取土全部采用商购料,设置弃渣场1处。本项目总占地面积413.91公顷,其中永久占地面积327.68公顷,临时占地面积86.23公顷。项目总投资125138.8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320万元,约占总投资的4.3%。
二、本项目已于2024年4月开工建设,属于“未批先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已依法实施了处罚,建设单位已按时缴纳了罚款。你单位应汲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此类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二、******有限公司编制的《托里县至克拉玛依市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和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新环评估〔2024〕219号),本项目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省道网规划(2022-2035年)》《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省道网规划(2022-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新环审〔2024〕82号)》《塔城地区综合交通运输”十四五“发展规划》《西部戈壁公园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23-2035)》等要求,符合塔城地区、克拉玛依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项目建设穿越准噶尔盆地西部山地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区,符合《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及《关于加强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中允许开展的“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情形,同时已征得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新自然资用地〔2024〕13******资源局同意。本项目在K90+560~K91处占用地方公益林,已取得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同意(新林资准许(塔)〔2023〕055号)。本项目沿线共涉及墓葬113座,其中45座墓葬考古发掘已经完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出具了考古发掘完工确认函(新文旅办函〔2024〕262号),同意托克公路施工建设,其余68座墓葬需要原址保护。项目占用拟撤销的西戈壁公园风景名胜区,已征得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意见(新林保许准〔2023〕11号)。本项目实施可能对沿线生态、水、声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生态环境影响可控,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开工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依法履行项目占用准噶尔盆地西部山地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区、公益林、西戈壁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征占地手续,并采取补偿和恢复措施,结合保护对象的保护要求和主管部门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保护措施。强化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划定、控制施工范围,充分利用拟建桥梁、涵洞作为野生动物下穿式通道;穿越生态保护红线区路段在施工前应进行表土剥离,集中堆放,设置防尘网苫盖,全部调运至弃渣场用于植被恢复;禁止在地表水体、生态保护红线内建设收费站、服务区、拌合站、弃渣场等设施,严禁在环境敏感目标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等,避免对周边地表水体、生态保护红线等造成影响;弃渣场按要求设置截排水措施,采用洒水降尘等防尘抑尘措施;按照“占一补一”原则,对占压的林地有恢复条件的做好原有自然环境的恢复工作;无恢复条件的做好征地补偿工作;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减少林地占用和林木砍伐量,降低工程对林地的干扰和破坏;开展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禁止捕杀野生动物和随意破坏野生植物;严格开展生态监测,制定野生保护动植物分布及活动监测计划,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优化调整保护措施。严格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施工结束后,做好弃土场、施工生产生活区、施工便道等临时占地的清理、平整、植被恢复等生态恢复工作。
项目须对其余68座墓葬进行原址保护并避让,施工前须对墓葬设立围栏进行保护,并设立文物保护标识牌,线路分布文物路段不得开展爆破、钻探等作业,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规范施工行为和人员管理,施工过程若发现文物遗存,应立即停工并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根据主管部门意见采取相关保护措施,确保工程建设不对文物造成破坏。
(二)严格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生产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桥梁施工选择枯水期并避开雨季;施工生活污水经管道集中收集至化粪池后,定期拉运至托里县、克拉玛依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运营期生活污水经防渗化粪池收集由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满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54275-2019)表2中B级标准限值后回用于周边场地及绿化,冬储夏灌,不外排。本项目跨越多拉特漫流区、柳树沟河、阔哲尔塔依巴斯克巴斯陶河等河流,均为季节性河流,加强施工运营期监督管理,严禁将污废水排入附近地表水体。跨越工程施工方案须取得河道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涉水路段采取枯水期施工并设置施工围堰;桥梁或路基两侧应设置防撞护栏,并配套建设桥面径流收集系统和防渗事故应急池,加强对径流收集系统和事故应急池等环境应急设施的维护;定期开展沿线敏感水体的水质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区域水环境安全。
(三)******医院等环境敏感区,场地四周设置围挡防风阻尘;拌合站、物料输送等采用全封闭作业,沥青拌合站设置沥青烟气处理装置及除尘装置;定期对裸露的施工道路和施工场地、物料临时存放和装卸区域进行洒水降尘,施工期在环境敏感区路段应增加洒水频次;粉状材料如水泥、石灰等采取罐装或袋装,禁止散装运输。本项目沿线附属设施冬季采用电锅炉采暖,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达标排放。
(四)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声环境敏感点设置围挡,声环境保护目标处禁止夜间施工。运营期通过采取禁鸣、限速等防治措施,有效降低对沿线声环境保护目标及周边环境的影响;对声环境保护目标开展声环境质量定期监测,根据监测结果采取相应降噪措施。配合沿线地方政府及其有关管理部门加强线路两侧周边用地的规划控制和优化调整,防护距离************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五)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施工期工程弃渣、弃土清运至弃土场,不得随意丢弃,强化土石方管理、综合利用等,减少弃渣,不得占用、堵塞河道,加强弃渣场管理和监控,避免产生次生生态破坏;废导热油等危险废物应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进行处置,其收集、储存、转移必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的相关要求,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施工及运营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清运至托里县和克拉玛依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控。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危险品运输管理登记制度,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经过跨河路段前,必须向相关管理部门通报,经批准后方可驶入;你单位须与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建立区域应急联动平台,制定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建立严格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落实各项应急管理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应急物资、应急队伍等保障,确保区域环境安全。
四、本项目跨越多拉特漫流区、柳树沟河、阔哲尔塔依巴斯克巴斯陶河等河流,跨越工程施工方案须取得河道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五、加强环境管理。开展环境监理工作。本项目应严格落实施工期及运营期环境监测计划。项目建成后3至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项目建设的生态环境影响、水环境影响及声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六、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贯彻生态文明理念,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生态环保宣传教育和管理,推进绿色施工,创建绿色工程。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
八、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托里县分局,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克拉玛依区分局及工程路径所在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托里县分局、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克拉玛依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