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沙湾矿区东区沙湾鑫泉矿井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沙湾矿区东区沙湾鑫泉矿井(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塔城地区沙湾矿区东区,行政区划隶属于沙湾市东湾镇。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5°45′57″-85°48′34″,北纬43°54′49″-43°55′55″。本次变更后生产规模为90万吨/年,配套建设同等规模的选煤厂,井田面积6.022平方公里,设计可采储量约116.86兆吨,服务年限92.75年。采用斜井开拓方式、倾斜长壁综合机械化采煤方法。矿井共划分3个水平3个采区开采。由于原有工业场地受地形限制,不能满足扩建工程要求,原有井筒及工业场地不再利用,需另选址建设,原有工业场地进行生态恢复。主要建设内容为:1.主体工程包括井下工程(主斜井、副斜井、斜风井)及地面工程(矿井生产系统、选煤生产系统等);2.辅助工程包括主井井口房、矿井综合修理车间、防火灌浆系统等;3.公用工程包括供水、供电、供热设施;4.储运工程包括原煤仓、条形储煤场、矸石仓、道路、矸石周转场等;5.环保工程包括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环境风险防范、生态恢复等工程。本项目总占地面积约为12.83公顷,其中永久占地面积约11.54公顷,临时占地面积约1.29公顷。项目总投资53660.6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1303.84万元,占总投资的2.4%。
2021年3月,我厅出具《关于新疆沙湾矿区东区鑫泉煤矿0.6Mt/a改扩建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审〔2021〕51号),批复开采规模为60万吨/年,井田面积6.23平方公里,服务年限139.12年,据《报告书》,项目批复至今未开工建设。该矿井取得环评批复后,开采规模、井田面积、选煤生产系统、服务年限等发生变动,经界定,本次变更属于重大变动,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根据******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沙湾矿区东区沙湾鑫泉矿井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新环评估〔2024〕220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对《报告书》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4)76号),项目符合《关于<新疆沙湾矿区东区总体规划>的批复》(发改能源〔2020〕330号)《关于<新疆塔城地区沙湾矿区东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环审〔2019〕36号)及塔城地区、第八师石河子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生态环境影响可控,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开工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依法履行项目占用公益林等征占地手续,并采取补偿和恢复措施,结合保护对象的保护要求和主管部门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保护措施。按照“边开发、边治理”的原则,参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编制规范(试行)》(HJ652-2013)等相关要求,制定并严格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方案。
玛纳斯河流域中上游省级(兵团)湿地自然保护区中的水源涵养林位于井田北部边界外,严格落实井田留设20米边界保护煤柱要求,严禁越界开采;井田北部范围内分布有国家二级公益林、地方公益林,矿井工业场地、矸石周转场等地表设施严禁占用公益林,严格控制开采范围,按要求留设保护煤柱,建立地表岩移及生态监测机制,重点做好井田内公益林地表岩移观测,对岩移进行长期观测和预报,一旦发现矿井开采沉陷区裂隙及时进行充填,平整,补植灌木,制定沉陷区生态恢复方案和补偿措施并严格落实,严禁煤炭开采对井田内生态环境造成影响。施工过程若发现文物遗存,应立即停工并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根据主管部门意见采取相关保护措施,确保工程建设不对文物造成破坏;科学合理地进行施工组织,尽量少挖方、少填方;加强办公区、生活区等功能区人工绿化、生态修复及管护,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开展生态跟踪监测,最大限度减轻对地表的扰动,减缓对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闭矿后及时拆除地表设施,恢复原有生态、地貌。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用于场地防尘洒水。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或场地降尘洒水。运营期矿井涌水排入矿井水处理站处理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及******消防洒水、员工洗衣、浴室及锅炉用水及绿化等。运营期生活污水经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满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54275-2019)表2中的A级标准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相关标准限值,回用于场地绿化、道路洒水、选煤厂除尘等。加强废(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管理,确保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处理后全部综合利用,严禁废(污)水外排。
严格落实分区防渗要求,油脂库、危险废物暂存间等重点区域采取重点防渗措施,矿井水处理站、事故收集池等采取一般防渗措施;严格按要求设置截、排水设施,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测系统,根据监测结果采取必要的优化措施,确保区域地下水得到有效保护。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采用1台7MW(10吨/小时)生物质常压热水锅炉采暖、供热。施工期采取设置围栏、洒水抑尘、合理安排作业时间、物料堆放和运输时加盖篷布等措施。运营期锅炉烟气经布袋除尘器+双碱法脱硫除尘+低氮燃烧工艺处理后,烟气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721-2014)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后通过40米高排气筒排放。破碎筛分工序采取吸尘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烟气排放须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中表4标准;严格落实煤炭输送、筛分、干选、储存等全过程全封闭措施;矸石周转场、矸石仓、煤仓、选煤厂、输煤廊道、全封闭储煤场等设施和各转载点和落煤点等区域及运输过程须采取有效的扬尘防治措施,厂界颗粒物排放应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的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施工期掘进矸石前期运往矸石周转场,后期用于回填采空区、填垫工业场地、道路路基等;运营期掘进矸石用于道路维护、回填塌陷区,选煤矸石回填采空区、塌陷区,多余部分运往周边电厂、建材企业进行综合利用。矿井水处理系统煤泥与产品煤一同销售;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脱水后与生活垃圾一并定期运往大泉乡生活垃圾填埋场分类处置。废机油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具备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储存、转移等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相关要求。
(五)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震、消声降噪等措施,对机械设备定期保养和维修,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运营期厂界昼、夜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功能区限值要求。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油脂库及危废暂存间地面设置防渗措施,地面设集油坑,四周设围堰防止泄漏油品外流;设置足够容积的防渗事故水池,确保在非正常工况、事故状态下各类污水均得到妥善处置,事故池严禁挪作他用。加强日常设施的维护和保养,设置跟踪监测井定期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加强对矿井涌水量的观测记录,及时掌握有关涌水量的变化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害事故发生;建立严格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物资、应急队伍等保障,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提升应急能力。
(七)必须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整改措施,并作为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提条件之一。
(八)项目稳定达产运行后,应尽快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3-5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工程实施后对区域地表水、地下水、生态环境的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
四、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项目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
五、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贯彻生态文明理念,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生态环保宣传教育和管理,推进绿色施工,创建绿色工程。
七、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八、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沙湾市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沙湾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新疆沙湾矿区东区鑫泉煤矿0.6Mt/a改扩建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审〔2021〕51号)作废。
2024年12月18日